1、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即缴存职工,只有在履行互助义务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享有互助的权益。2、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答: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3、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将影响职工申贷权利的行使。这是因为,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职工有责任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有一种因素是源于单位经营不稳定或职工工作岗位不稳定,这势必影响职工收入的稳定性,从贷款风险评估的角度,也将影响职工的申贷权利,尤其是欠缴住房公积金,如受理其贷款申请,则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职工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段时间后,转入新单位恢复缴存不足12个月,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答: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一段时间未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后,再次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恢复缴存满12个月后,方能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如职工停缴期间仍在同一单位工作,未发生工作调动,则应补缴公积金后,恢复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5、以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在在青岛缴存,如果衔接起来满12个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答:只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后,衔接起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在申贷的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6、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答:夫妻双方购买住房,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可以任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7、外地户口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限制?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申办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但需提供在我市的有效居住证明。8、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哪些规定?答:(1)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9、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有哪些规定?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符合申贷缴存条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公积金贷款有上限吗?最多能贷款多少啊?答: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目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具体可贷额度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余额、可贷年限、偿贷能力、贷款次数、房屋类型及总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11、现役军官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买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现役军人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不能在地方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12、征信报告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2)贷款当前逾期的;(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13、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青岛购房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哪些条件?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办理条件有:(1)具有青岛市户籍;(2)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14、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15、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16、父母可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购房吗?答:如果父母与子女共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不是共有产权,只能以购房人的名义申请贷款。17、我在即墨管理处缴交公积金,想在李沧买房子,请问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答:我市六区四市公积金贷款实行统一政策管理,凡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不受公积金缴交区域限制,根据个人需求,可在拟购住房区域的管理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您拟在李沧区购房,可到我中心李沧管理处办理。18、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状况如何认定?答:按目前的政策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按核定的缴存基数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后,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按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时,收入状况的认定,主要以核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如果自由职业人员申贷时实际收入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则应提供当期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收入状况,作为贷款偿付能力的审查依据。19、我丈夫申请贷款,为什么要我同时到场?答: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在《申请审批表》配偶保证栏签章,如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则须公证委托代理人。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增置的家庭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当然,经公证声明的财产或者债务归属,应另行认定)。就贷款受理而言,已婚的借款申请人,虽然购房合同载明的是借款人一方,但针对其家庭,属家庭增置的财产,同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为家庭应予承担的债务,对此,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应予知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借款人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申请手续。20、单身职工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哪些要求?答:目前,对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三)受理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提示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21、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必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应是必备的条件之一。22、公积金贷款期内,是否可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答:不可以。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23、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如何执行?处于还款期内的如何执行?答: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在调整日前尚未办妥贷款发放手续的,按新利率执行;在调整日前贷款已发放或处于还款期内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24、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是以申贷职工家庭为单位核定,按照夫妻双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而非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如申请人及配偶此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25、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有何规定?答:目前,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贷款结清满2年,申请二次贷款时须符合申贷缴存条件,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26、提前部分还款的办理规定是什么?答:提前部分还款办理规定包括:(1)提前部分还款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27、提前部分还款须提供哪些材料?答:提前部分还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2)《借款合同》;(3)借款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场办理;(4)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二、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三、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四、新政自3月16日起执行,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五、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一)新建住房贷款1.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2.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含)之前)的;3.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月14日前签约均可)。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二)二手住房贷款1.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2.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2017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