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应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1、 (一)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此暄跬烷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