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时间:2024-10-13 18:07:22

不可以。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扩展资料:

笔录具有的法律价值: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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