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吾疣璨普形,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章程或章程条款无效,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撤销该章程或章程条款?对此,《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没有直接列明“公司章程纠纷”、“公司章程效力纠纷”或“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案由;甚至,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关于公司章程条款无效的统一的司法解释。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4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遗憾的是,上述内容未能成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式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无效,也因此在现阶段——暂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依据;但至少,《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上述内容也反映出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请求确认公司章程条款无效的。尽管如此,股东仍然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并且,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公司章程条款无效的判例(见附件:《关于与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有关的若干判例》)。
2、股东之所以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尽管“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4],但是,《公司法》第11条明确要求“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公司章程在反映股东的自由意志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公司章程规定了包括股东在内相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应人员具有约束力,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角度看,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有违法或侵犯股东权利的情形,股东应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股东有权请求确认公司章程内容无效[5]。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股东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的司法观点[7],既然合同当事人享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公司的股东也应当享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