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搜查取得财物应如何锟侯希哇处置
人民法院搜查取得的财务,应当是执行标的物或被执行财产,但也可能搜出其他有关物品,对搜取的财产,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依刮茕栓双法予以处置。
搜取的财务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搜查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时,其他财物不是搜查对象。若执行特定物搜无着落,但已搜取其他财产的,可以先予以扣押,然后,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后返还该已扣押的其他财产;二是被执行人不能交付或拒不交付特定物的,裁定执行该其他财产,将特定物交付的执行转化为金钱给付的执行,然后通过变价程序,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
在执行金钱给付案件中,搜查取得的财产是现金的,将现金交付申请执行人即可;搜取存折的,通过提取措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搜取的财产是动产的,先予扣押,然后通过变价程序,换取价款清偿债务。
搜取的财务为法律禁止自由流通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收购,其价款可清偿债务。违禁物品一般不是民事执行对象,但在搜查时发现的,应予查封保管,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此外,搜查时,如发现有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当时难以认定真伪的,要当场予以封存,由在场人及被执行人签封后再出具扣押清单或查封清单。扣押电视机、音响等电器设备或汽车时,应当场进行必要的检测,并再扣押、查封清单上注明新旧程序及特征、颜色。搜查时发现有大件贵重物品无法带回,在出具查封清单后,责令被执行人妥善保管,讲明保管责任。对搜查中发现的有关执行线索,如发现的账号或在外债权、投资、股份、有价证券等,要及时到有关单位办理冻结等手续,以免被执行人将钱、物提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