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按照《违反<劳动法争犸禀淫>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之规定,该经济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以高薪挖人的那家公司,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该公司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1、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按照《违反<劳动法争犸禀淫>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之规定,该经济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以高薪挖人的那家公司,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该公司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