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昔派煌蜇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行为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这里的“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而且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成立盗窃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亦包括非法占有。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二是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行为方式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非常轻微的暴力亦认为平和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秘密性并非盗窃罪的必备要件。三是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有的财产现为他人合法占有而窃取的,成立盗窃罪。 因行为人盗用他人的上网账号、密码,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的,成立盗窃罪,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为盗窃数额。鉴于此,对于行为人窃取这类虚拟财产的,应当依据服务商的官方价格计算财产价值。
2、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3、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对立关系,即就同一行为对象而言,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当然,倘若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行为对象时,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成立数罪。换言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4、例如: 关某将李某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李某的手机。李某将手机递给关某后,关某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这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假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之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而非诈骗。因为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行为人在当场借用手机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被害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