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发展史的角度说,古董这一概念的形成早于文物。北宋时期,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爨痂戡秫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的文人墨客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开始使用“古玩”一词,正如赵汝珍在《古玩指南》里所述,所谓文物,“明时诸家记载尚称骨董或古董,古玩乃清季通行之名词。”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即所谓的“硬片儿”。
2、文物这一概念通过法律确定下来,是共和国时期的事儿。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特别是190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文物”一词的范畴,而直到1982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才将“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