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在内地的超过18岁的子女如何定居澳门,是怎么界定?国内新政策解释是以200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澳门其亲生父亲或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子女未满14周岁(含当天),而且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后一直定居澳门,其子女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申请人所有手续必须去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办理手续,申请时必须达到相关的要求。
工具/原料
申请人与父亲或母亲必须是亲生子女;
父亲或母亲必须是2001年11月1日当天或以前获得澳门居民身份证;
超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2001年11月1日当天或以上获得澳门居民身份时,申请人未满14周岁;
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最近正面彩色相片(48 mm×33mm)
2、填写《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申请表》事由填写“超龄子女”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亲生父亲或母亲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6、澳门特区政府须出具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明书;
7、申请人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及复印件;
8、父母亲的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澳门意见书;
10、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确定必须的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