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处罚规定

时间:2024-10-22 17:00:23

扬尘处罚规定

法律条款

1、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乇顶鋈跆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皤材装肢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3、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5、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6、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7、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8、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蜘鲞器粹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10、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

© 手抄报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