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重要的一条是第44条:“对违法的秃赈沙嚣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荨层吒椋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解读:对于违章建筑,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复议跟诉讼期限之后,又无实际拆除的,才能适用行政强拆。在实务当中,这是双方矛盾较大的争议点,也是行政相对人最不理解的地方,是不是违章建筑怎么拆都可以?怎么拆的是合法的?这是当然不对的。因为对于违章建筑不动产,《行政强制法》给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也就是司法救济的权利,对你的不动产产生实际的影响,就是在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不动产往往涉及到的财产的标的比较大、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重,所以当事人经过复议跟诉讼,如果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最后还是确定为违章建筑,才能行政强拆。这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违章建筑的重点条款。
2、第50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解读:第一,代履行可以行政机关来履行,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履行。代履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是不一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不能委托,但代履行可以。第二,当事人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或者代履行的,必须履行前置的相关法律程序。就是说,相关部门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相对人不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并危害到国家安全、交通安全、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在司法实践当中代履行的情况并不多,没有经过前置行政处罚就直接代履行是不合法的。
3、第51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解读:代履行进行执行时,也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1、必须先送达决定书;2、三日前要进行实地催告;3、当事人履行则不能代履行。
4、第52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解读;涉及到紧急情况,威胁道路、河道或者航道的安全以及正常通讯,通知履行又不履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