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共同债务的产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是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为更好地保护银行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应当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要求借款人配偶出具知悉借款事宜情况说明等,以此证明借款人配偶知悉借款事宜和借款用途。
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夫妻一方以人个名义向银行借款,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借款人配偶一方如果知道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及时告知银行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约定情况,一方面可让银行审慎放贷,另一方面,避免借款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