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皱诣愚继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骠雪餐豺准交货。卖方取样应具有代表性,高于交货品质的样品作为成交样品时,会给生产、交货带来困难,而偏低则又可能会遭到拒收或使卖方缩减价格。
2、B、成交样品应留存复样。即保留与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样品。复样应分送买方和商检部门,以备将来生产、交货或处理纠纷时做核对之用。
3、C、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他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
4、D、按来样成交应考虑我方的原料和生产加工能力等方面条件能否做到,应注意是否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5、E、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力争加工复制一个“对等样品”交买方确认,这样往往会使卖方又将凭买方样品变回到凭卖方样品成交。
6、F、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刳噪受刃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