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须是案件结果与其利益有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改变或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诉求,以维护自身利益或者恢复所受损失。因此从理论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属形成之诉。
2、关于撤销之诉第三人的起诉理由有一定的要求,即在原审原被告的诉讼过程中,撤销之诉第三人享有被列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诉讼资格,瞽攥涛徭但因不可抗力或者他人恶意阻拦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导致其无法及时提出诉求或答辩。
3、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撤销之诉第三人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确有错误,且自己的利益因此受损。
4、撤销之诉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即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超出期限则无法再向法院申请主张权利。
5、此外,要满足管辖条件,即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
6、在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给予受理后,将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所做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申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