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差别

时间:2024-10-12 08:32:55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苎玛廖金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

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差别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六大注意

一、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因此,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步。

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部分项目须专家论证

根据74号令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向本级财政部门递交的申请资料

74号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五条做了相应规定,有六个方面的材料需要递交: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的情况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但笔者认为,应当在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是时就载明,出现须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应对的相关信息。否则,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导致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原来确定的代理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变化。

五、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应重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文件重新编制了,那供应商当然应当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六、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能须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虽然74号令没有就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抽取专家做相应的规定,但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74号令第七条关于谈判小组的组成,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因此,如果在公开招标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与74号令第七条对谈判小组的要求不一致,那就得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六大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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