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天津市静海县原乡镇电管站人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规定:“将乡镇炼蓄晦擀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根据上述文件2000年静海电力局接收了各乡镇电管站的人财物,我们是1999年底通过天津市电力公司培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县医院的体检合格之后,于2002签订了盖有静海县供电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2003年在这个合同未到期满的情况下,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的劳动关系变更为电力发展中心,为什么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迁至电力发展中心?有什么文件、政策依据?1998年底,国家农电系统两改一同价开始了,静海供电公司从其三产企业(电缆厂)调来几十人,插入各乡镇电管站工作,后转为为正式职工,其正式职工名额从何而来?如果有名额,也是我们原乡镇电管站人员的名额优先。电缆厂招工的职工是电力局委托劳动局定向招工,电缆厂的定向招工事先明确的其电缆厂的岗位和条件的人员招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却违规操作,暗度陈仓,把他们转到主业成为正式职工,这是按国家文件执行?还是有腐败的性质?还是别有用心,偷梁换柱?我们认为是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对国家有关农电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乡镇电管站人员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关系,乡镇电管站不是破产倒闭企业,和供电企业新招聘人员的区别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为何要否定原乡镇电管站人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电管站人员的多年贡献。供电企业只接收电管站的财物而拒收电管站人员。多年来,我们多次向历任公司党委和领导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文件法律执行,恢复我们合法身份和合理的待遇。而历任公司党委和领导总是回复“这是以往领导所办的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无法解决。”这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体现出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难道历任的党委和领导不应拨乱反正,还要继续错误执行下去吗?虽然我们现在签订的电力发展中心的劳动关系,发展中心只有两个工种(抄核收和配电线路)而职工待遇不是同工同酬,工资发放三六九等、五花八门,发展中心职工身份也分好多种(班组长工资待遇的、拿正式工待遇的、短期合同工、协勤工、35+2人员、电缆厂转职人员)。多年来,工资表应发工资没有明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等),是不是里面存在见不得人的事?为什么要隐藏其中呢?是否有人为、有关系成分在其中?在与电力局(2002年)和电力发展中心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们保留,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应各执一份。在我们考取个人技能证书时,强制要求我们只能考到(抄核收和配电线路)高级,不让考取技师证。曾经规定我们身份的人员,不能干班组长及以上管理岗位,为什么有些人能干着班长职务,拿着供电公司正式工的待遇。是为规避新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不承担其用人单位应负的社会责任,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将工作多年的员工,实行逆向派遣,置换职工身份,否认我们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系严重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属于逆向派遣等违法的派遣活动,主要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判断。第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此种合同,则为无效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假派遣。如工作岗位、工作待遇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与原来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证件也是“用工单位”所签发等,均可推论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派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单位”等。供电公司的策划行为确实存在上述三点构成方面,明显构成了严重的逆向派遣违法行为。 逆向劳务派遣无疑严重侵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诉情况我们原乡镇电管站人员有下面看法和要求:1.按国务院1999(2)号文件和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文件精神,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静海供电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静海供电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1999)2号文件《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和津政发[1999]56号文件我们应该享受和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正式职工同等待遇。乡镇电管站人员要求: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恢复乡镇电管站人员在静海供电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和正式编制,享受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正式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补偿多年来我们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额,早日把我们纳入到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正式职工的队伍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