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时间:2024-10-17 08:40:26

1、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家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为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含成人)本科生的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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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定委员会,由19-21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由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3.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4.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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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士人员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2.讨论相关各学科(专业)学士人员的学位申请,向上级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3.推荐优秀学位论文。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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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5、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第八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撑乩仍绡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坚持以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的原则,不得跨年度授予学位。1.学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时,由相关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符合条件者及其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成人本科毕业生由成人教育学院于每年9月将外语统考合格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管理部门,由校学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经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形成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将发文公布获得学位者名单,并随后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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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的业务学习要求1.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眺螗熨膣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须达到学校指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3.成人本科学生毕业时,可在学校已由学科门类内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者除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成人本科生申请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同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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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在校期间从糙怍牢莱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考试纪律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荨层吒椋者。3.在校学习期间,汉语言本科学生累计重修学分达到20学分,民语言(民考汉、双语)本科学生累计重修学分达到23学分者(若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后成绩达到75分以上,则该课程不计入重修学分)。4.在毕业当年内,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未达学校规定的标准(CET-4达到320分,英语专业学生TEM-4达到45分/TEM-8达到35分);民语言(民考汉、双语)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规定要求者 (汉语水平考试(MHK)成绩总分达到三级乙等水平或260分以上,汉语言专业汉语水平考试(MHK)成绩总分达到三级甲等水平或280分以上)5.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者。6.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自治区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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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后(指留校察看)表现良好,获得校级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表彰者。2.仅英语成绩或汉语水平成绩未达标,但经学院、学校认定,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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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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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三条 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得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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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规定第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具证明。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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