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在该等情形下,仲裁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但从最高法院近来的审判实践来看,最高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在部分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虽然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管辖条款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但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却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诉讼管辖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但在部分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争议管辖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均无效,视为当事人对争议管辖约定不明。案件的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
4、我们衙吧拊路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看,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只是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否定诉讼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所以从该条款无法得出诉讼管辖条款无效的结论。既然双方在该条款中约定了诉讼管辖的法院,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