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女职工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
2、产假期天数计算办法:(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
3、(4)难产假a、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b、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6)计划内流产假a、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b、怀孕不满4个月30天;c、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d、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5、(7)计划外流产假 a、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b、怀孕不满4个月30天;c、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d、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6、(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