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企业传真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资料并核对其真实性;当属于特种经营及生产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根据此项收集到的资料或信息来判定受理项目的产品类型(硬件、软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基本的认证范围(专业认定)和行业特征(风险等级)等基本情况。
2、正式受理项目时,在以上的基础上,还需收集和获取相关的信息或和资料:
3、了解受理项目的行业,企业经营规模、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或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4、产品的用途或接受产品的顾客及顾客类型;是否为外贸出口及出口目的地(国);
5、产品是否为终端产品,还是属于配套的部件或配件类产品;
6、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是否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
7、产品是否涉及设计开发,或委托其他方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还是顾客提供的产品样品或图样。
8、其他特殊情况的信息收集:当通过上述程序步骤,所收集的信息不能作出正确判定时,应采用以下步骤,补充收集其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9、是否为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当没有直接可对应的产品执行标准;应考虑参考标准也可作为认证产品的执行标准进行认定或采纳,
10、非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但有行业入网或属于行业授权生产、经营的产品;
11、产品属性为生产许可证范围;但企业为避开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或单独为顾客设计开发及生产的专供产品或称特殊用途产品;包括法律上适用范围的界定。
12、服务类产品:界定服务产品的范围、区域和服务对象;是否有特定或专属的要求。
13、其他产品:有习惯称呼的产品或行业术语的产品名称与标准产品名称不一致时,建议可用习惯称呼或行业术语的产品名称括号加产品标准名称;这样既满足顾客的特定需求,又能符合产品的标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