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探讨

时间:2024-10-13 22:12:52

1、第一种模式——商业保理投资基金《证券投资法》在第72条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有严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这一条。同时根据2014年8月21号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所以私募基金投资于应收账款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也正是保理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最大的目的。目前已经有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与保理公司合作,推出商业保理投资基金,该种投资基金的标的就是保理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达到了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在获得融资的目的。

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探讨

2、第二种合作模式——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股权的投资,但这种投资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应收账款的质量,但这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并没有关系。

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探讨

3、第三种模式——债券投资基金,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债券,但债券的额度是要经过省级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行核准的。而就目前可知没有保理公司有债券额度,所以这种合作形式是没有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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