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万变的刑事案件:[1]我不承认会怎样

时间:2024-10-11 22:30:51

神秘万变的刑事案件:[1]我不承认会怎样
" origin_width="400" origin_height="299" width="400" height="299" style="float: none;display: block; margin: 0px auto 0 104px;" />知友的困惑:犯罪嫌疑人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犯罪嫌疑人坚持不供认其打人,而派出所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时抓获了一名同伙,该同伙被抓获的没有指证犯罪嫌疑人甲,只有对方伤者的指认和现场一名伤者的亲属的旁证,这样的情况检察院批捕科是否会批捕?请正解,谢谢!

蟾蜍的梦:故意伤害致轻伤,本来是比较轻的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明显属于无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从案情的简单表述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有两方面的证据证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1、被害人(伤者)指认;2、伤者方的旁证的证言。具体是否能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要综合来看,你们自己也可以根据下面的法条来对照一下。我的观点是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情况下,建议犯罪嫌疑人立即坦白交待,争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

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

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

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

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

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

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点评:作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是不会主动想承认自己的罪行的,即使是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如此,这一点很正常。但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自已不承认就行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死扛到底反而会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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