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炮伙擒畜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合肥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1号。被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1992年13月5日生,住合肥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4室。
2、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1)合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瘅莹遒淄月21日作出(2010)合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5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9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合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