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政策保障,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实行横向生态补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
2、建立补偿标准体系,创新生态补偿模式。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在补偿途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不断探索;加强不同地理空间的补偿等级划分和幅度选择,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实施原则与计算方法,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运用市场调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生态补偿模式,推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和林权等生态产权交易。
3、推进横向生态补偿。横向生态补偿是通过采用公共政策或市场化手段,调节虽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但生态关联性强的地区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纵向生态补偿的有益补充。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完善资源消费区对资源产区、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上游对下游和东部对西部的生态补偿,逐步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4、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重点生态区域发展定位与生态环境改善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节机制。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基金,重点用于为维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服务功能需要而进行的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建设、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投入。
5、建立健全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制度。建立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长效机制,探索编制实施国土综合整治规划。重点在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华夏土地和海岸带及海岛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着力修复提升生态国土功能。建立健全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土地政策聚合资金效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