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前即已经出现质量问题:购房前一般普通人都能看到的明显质量瑕疵问题,购房后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购买二手房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年限较久的房屋,购房人自己应当履行一个必须检验义务。
2、入住后出现的明显质量问题:入住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入住后才发现,如果不属于隐蔽工程,属于外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明显质量问题。
3、购买后出现隐蔽的质量问题:对采取通常方法一时不易发现,而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质匪犬挚驰量问题,称为隐藏的质量瑕疵。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或开发商承担,应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若该隐蔽质量问题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若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损耗老化的,若房屋处于保修期内,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
4、已经告知的质量问题:无论是明显质量瑕疵还是隐蔽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购房人坚持购买,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
5、共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常见共用部门包括:天面、外墙、公共管道等,这种情况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6、邻里导致的质量问题:邻里导致的质量问题,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是一个侵权问题,最直接的责任方就是侵权方,谁漏水谁维修,谁负责,可以向法院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可以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