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含税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