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XX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2、参保人将经三级定点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的《XX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有关病历资料交本人所选择且具备资格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办。
3、承担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于20日前集中将办卡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4、省医保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10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院前来领取。
5、参保人从办卡日期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待遇。
6、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7、《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如参保人调往异地工作或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8、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将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由医院医保办集中送交省医保中心办理。
扩展资料:
特殊病种变更流程
1、本地备案变更流程
本地特殊病种备案未到期,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先结清原定点医院特殊病种费用,由原特病定点医院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次日持社保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到新选定的本地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异地备案变更流程
外地特殊病种备案未到期,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保卡及单位出具的特病医院变更说明到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