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应提供申请人的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 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存在异议需档案审查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4)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有效用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请落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
2、核准。 市、区经办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核准引进人才,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需落人才集体户的人员,与其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3、办理落户。 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根据本人情况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