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被投诉一次会根据投诉内容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