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判

时间:2024-10-14 23:42:36

1、存在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上游犯罪是构成本罪的逻辑前提,但是上游犯罪的内涵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于具有违法性但由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是否成立本罪?对此,应当首先明确“犯罪”的内涵。众所周知,“犯罪”一次既可以表示主客观相统一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示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毕竟系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该犯罪行为产生的所得及其收益依然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缴,故掩饰、隐瞒此类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的,依然可以构成本罪。有无可能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构成掩饰罪?应当说,掩饰罪所侵犯的法益及其构成要件具有其独立性,但从现实角度来看,其并无法独立存在,换言之,掩饰罪的成立始终以上游成立犯罪为前提,例如,甲在浙江省诈骗数额5800元,行为人对此予以掩饰、隐瞒的,不构成掩饰罪。但问题是,如果行为人甲乙丙丁各自独立分别诈骗他人5800元,行为人分别予以掩饰、隐瞒的,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由于甲乙丙丁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的全部数额较大就认为其构成犯罪。这也从侧面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依然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能只考察所掩饰、隐瞒数额是否达到三千至一万元便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掩饰、隐瞒行为是掩饰罪的实行行为。但掩饰、隐瞒行为种类各异,立法者不可能一一列举,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何为掩饰、隐瞒行为的过程中应当从实质出发。笔者认为,应当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理解前述行为,即只要客观上妨碍司法秩序的,皆为掩饰罪中的“掩饰、隐瞒”行为。问题是,“掩饰”与“隐瞒”之间内涵是否完全一致?在裁判过程中是否需要予以区分?笔者认为从词语字面意思上看,二者内涵接近,从实质理解来看,二者都是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司法追诉的行为表现,故对二者不需要在裁判过程中予以分开阐述。换言之,掩饰罪中的“掩饰”就是“隐瞒”,“隐瞒”就是“掩饰”,刑法只是为了更加全面、完整描述构成要件,在具体适用本罪的时候不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区分“掩饰”和“隐瞒”。

3、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系明知犯罪的故意系行为人对全部构成要件的明知,具体包括认识到相应的主体、对象、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同时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掩饰罪系故意犯罪,故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行为、对象也要求明知,而此处的重点就在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明知。问题是明知是否包含“应当知道”?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明知内涵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应当知道”应当作出不同于民法的理解,即这里的“应当知道”必须是行为人切切实实已经知道。理由在于,首先,故意犯罪的本质系对责任主义原则的坚守且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其次,刑法的司法解释存在大量的“应当知道”的规定不代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认那种“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但依然依据其他客观表现拟制其明知;最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本质上是刑事推定的运用,换言之,主观内容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才能知晓,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当知道”只不过是对“刑事推定”的提示性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是基于客观表现、证据裁判规则等方法去判定行为人客观上切切实实明知,但依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综上所述,构成掩饰罪要求行为对其掩饰、隐瞒对象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系明知系其中的“应当知道”应当作出前述理解。

4、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之间不构成共犯关系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不构成共犯关系方有成立本罪余地似乎不言而喻。但问题是,行为人自我掩饰、隐瞒行为不处罚的依据何在(如果行为人涉嫌的上游犯罪系洗钱罪行为对象且事后又自洗钱的,有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且该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从侵犯的法益、行为的数量来看,行为人犯罪后自我隐瞒也完全符合掩饰罪的构成,由此可见,刑法之所以不处罚此类行为很大程度上是考虑行为人对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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