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2、进口许可证批文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1.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3号公告附一)。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23号公告附二)4.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和日期)。5.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必要文件。6.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7.企业环保制度和措施。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3、申请进口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2、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3、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治理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治理必须有治理方案及图纸,并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协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须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废气监测验收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但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为必测项目。4、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5、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其它加工利用废塑料的机械。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