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分部分地类,开展详细调查。规划用地分类具有普适性,部分用地分类较粗,各地应根据需要,重点对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商务用地、商业用地等进一步细分小类。此外,各地应根据规划用地分类,在“三调”成果基础上开展中类、小类地类调查,并建立招投标联动变更机制,以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监测的需要。
2、制定配套政策,提高用地分类的适应性。规划用地分类属于单一用途,为满足城市功能日益多元化的需要,提高用地分类的适应性,建议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适用不同类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用地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中,国家、省级总体规划建议选取部分核心用地指标进行传导,市、县、乡级总体规划建议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专项规划根据其类型和需要选择相应深度的用地分类;详细规划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
4、满足城镇用地指标统计需要。考虑到城镇用地规模仍是重要的控制指标,为便于识别和统计,建议采用“边界+地类+属性”予以明确,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属蟓彩瘵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防洪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城镇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等10个地类统计为城镇用地,在规划数据库中备注“城镇用地”,以便于区分、统计城镇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