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4、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5、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4、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5、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