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4、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6、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4、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6、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