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作为做公益的宛鳘艺荤另一种选择途径,它既不同于公益组织的保值增值,又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银行理财场产品。
公益信闹稣嘧錾托和其他的公益形式、特别是公益法人相比(公益法人在我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指基金会,因为法律体系的差异性较大,在此仅在大陆法系语境下讨论制度优势,不涉及英美等国)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经过法人固有的程序即可设立,而且也无需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运营。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除上述优势以外,如日本等国家或台湾地区的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一样也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台湾地区对于公益信托有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减免这些税收措施也增加了公益信托的吸引力,当然它同时也有一些管理上的风险。
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感慨:在基金会角度,从程序上、制度上很多东西简直没法突破,所以近半年来也一直关注公益信托,看看能否做一下尝试。“但一定要推动制度建设。如果不突破税收的问题,做不做又有什么区别呢?”卢德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