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分类:(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2、【释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稍僚敉视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弋讥孜求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合理分配,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临时利用也包括长期利用。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采光、曰照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相邻损害防免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3、【管辖】 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法律适用】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92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的规定。
5、【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渭螂鳐认邻关系纠纷是重要的物权纠纷类型。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民事案由。鉴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其中最为典型和最为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所以《规定》在相邻关系案由下列为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可以直接适用,其他相邻关系的纠纷案件则直接适用第三级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中常见的纠纷形式有:一是在水源不足时产生相邻用水关系纠纷,包括截水、蓄水、引水纠纷;二是在水源过剩时产生的排水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既包括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用水和排水纠纷,即邻居之间的用水和排水纠纷,也包括相邻单位之间的用水和排水纠纷,如农村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企业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产生的纠纷等。 相邻通行纠纷包括:通行权利纠纷,通行损害赔偿纠纷,通道挤占、堵截纠纷,通道变更纠纷等。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包括因使用相邻不动产排水、用水、通行、铺设管线等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也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在提供便利上发生的纠纷。 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纠纷、相邻日照纠纷具体可分为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两类诉讼形式。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包括:弃置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排放大气污染物纠纷,排放水污染物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光污染纠纷,电磁波辐射污染纠纷等。主要诉讼形式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等。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包括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的纠纷。 除上述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外,还存在一些比较少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直接适用第三级相邻关系纠纷的案由,如相邻滴水纠纷、相邻购景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