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由第三人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将其所有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但是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骈禄笫杳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唉趸堤跏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