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履行的职责以及身份不同。村基层组织人员代表村集体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黑具跑秀权,此时从事的是“村务”;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时,从事的是“公务”。依据村基层组织人员当时履行的职责作判断。
2、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从事“公务”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和公共财污僻莆姆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从事“村务”时,侵犯的是村集体的管理秩序和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3、第三,执行依据不同。从事“公务”时,执行依据是国家的公权力,具有很强的国家权威性;而在从事“村务”时,执行依据是村自治权,与公权力无关,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4、第四,可能触犯的罪名不同。从事“公务”时,可能触犯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等罪名;从事“村务”时,可能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等罪名。
5、注意;在无法分清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公务”还是“村务”进行的犯罪,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以处罚较轻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