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合同的成立要竭惮蚕斗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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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