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班井下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业,井下巷道布置要与资料图纸相符,符合矿井开采设计。
2、密闭构筑质量符合要求,并且编号、挂牌管理,有防止随意启封的标识。
3、3巷道每次掘进前均进行物探和钻探,有物探报告,有钻探记录,钻探钻孔数量与探水设计相符;掘进作业在钻探记录规定允许掘进范围内。严禁不进行物探、钻探或钻孔数量不足、掘进超出允掘范围作业。
4、井下作业点供风风量要满足要求,每个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严禁存在无风、微风和循环风或未检查瓦斯作业。
5、掘井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离地高度、离帮距离符合要求,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安设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并能达到断电效果,风筒直径不得低于600mm。
6、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转正常,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符合要求,能反映瓦斯真实情况。
7、矿级领导、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必须跟班入井带班作业。严禁以上人员未入井带班或者提前出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