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或三肢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颈4以上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3、重度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或三肢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颈4以上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3、重度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