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第二、“套路贷”的危害。“套路贷”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主要危害有四方面。一是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四是影响社会稳定。
3、第三、“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胃申赜驵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定性)
4、第四、“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和步骤(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筇瑰尬哇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樘论罪朋网络借贷平 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 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 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 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 给付事实。犯罪嫌人、被告人按 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 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 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 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 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 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 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 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 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 借款 ”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 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 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取“债务”。
5、第五、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有关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6、第六、如何防范“套路贷”?对于“套路贷”,要严厉打击,且要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事前防范:一是管理层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作,加强相关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二是各高校、中小学、培训机构等社会主体的管理者要高度重视,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加强防骗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消费观,提高其对不法侵害的警惕性。三是家庭教育要努力。父母家长除加强自身学习,了解“套路贷”的基本套路外,更要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与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如此合力而为、持之以恒,才能最大限度地压缩“套路贷”的作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