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对应填列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项。
2、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对应填列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项。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对应填列于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项。
4、税收滞纳金。对应填列于第32行“税收滞纳金”项。
5、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对应填列于第33行“赞助支出”项。
6、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对应填列于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比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等。对应填列于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对应填列于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项。
9、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对应填列于第40行“其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