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4、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4、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