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免责

时间:2024-10-18 09:44:19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漤逗庞俄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1、列明的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豹肉钕舞设备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必须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企业自有设备和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管道线路等供应设施。  B、这种损失仅限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危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由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C、这种损失的对象必须是需要通过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财产正常存在的保险标的,如熔炼、冷凝、发酵、烘烤、蒸发等需要通过“三供”设备进行操作的保险标的。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誓酣擒赜损失。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通常要求必须是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而造芤晟踔肿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在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时造成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5、发生错聂庋堀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只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负责,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非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险标的占全部被施救的际的的比例承担施救费用。

免责条款

1、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4、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7、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11、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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